公告的实施对我们加油卡充值有什么影响,是不是3月1日后,给公司的加油卡充值就开不了发票了?
对此,小编要澄清一下:1号公告的出台,不会对消费者(包括公司)索要加油卡充值发票有任何影响。一是因为1号公告针对的是成品油开票方(加油站、石油公司)的要求,不是针对最终消费者(包括公司);二是因为加油卡充值不是成品油销售,不按1号公告来办。
PS:如果你是直接给公司的汽车加油,就会有点不同了,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根据1号公告——所有成品有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换言之原来会收到的发票由通用机打发票
▼
变成增值税普通发票or增值税专用发票。
▼
题外话说完,接下来我们继续说回加油卡充值的那些事儿~
目前,加油卡的充值方面仍是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来办: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你是销售方,对于加油卡充值,你要选择商品与服务编码602“预付销售和充值”,税率则是填“不征税”,然后按照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
加油卡充值/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顾客使用加油卡时: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你是使用加油卡的一方,账务上要这样处理:
买卡/充值时:
借: 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使用加油卡时(记得开具专票):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答:不能,如同上文的规定,加油站售卖加油卡的时候只能开普票,使用加油卡的时候才能开专票。
答:那就是加油站的错了,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加油站是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有开专票的资格的。
答:当月的作废,跨月的冲红!如果已经认证,就由买加油卡的一方开红字;如果还没有认证,就自己开红字。